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城市在美国成为公共目的领域,城市土地逐步被区划和分类,[3]进而诞生了(现代)城市规划。
况且,在一个成熟的法律体系中,有明确法律规定答案的情况,从节约司法资源的角度,也应该通过制度性条件将其排除到司法程序之外。现在微信群里活跃着的一个守望的距离群聊组,全部由北京市离职法官构成。
应该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导的深圳法院系统改革,在深圳市委、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在上级法院的密切关注、监督下,积极、稳妥推进,成效非常显著。当前的司法改革也遭遇到相同问题。不同地方的司法改革方案,若能做到眼睛向下,以法官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所形成的一定是形式多样的司法改革方案。摸着石头过河,就是通过竞争考核,鼓励积极探索。凡是当事人或者各种形式的社会性组织能够解决的问题,即便属于法律问题,也应该鼓励他们自行依法解决。
生活的魅力就在于其具有试验性。如果说,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鼓励各级地方司法机关乃至党政机关积极探索各地司法改革的路径以及中央司法改革要求的实现形式,那么,各地参与司法改革的动力就来自其必须面对的问题,即各地党政司法机关何以愿意、乐于、敢于积极参与改革?而不是以贯彻落实中央决定的方式,以完成任务的心态,应付差事? 毋庸讳言,目前存在应付式的司法改革方案,存在眼睛向上、做给中央看的司法改革方案,这并不奇怪。1870年的科比特诉希尔案判决(Corbett v. Hill)重申:土地所有人,与其土地一样,所有土地的上部空间。
[9]它可以独立于地表权利而存在。如果该土地已建有房屋,下限则为该房屋的高度,如果没有建筑,下限则为略超地表之高度。有的国家甚至允许相距甚远的两块土地之前也可以转移容积率,即使它们的所有权人或地上权人不是同一人。没有区划,没有容积率,就没有城市规划。
该法历经几次修改,实施至今。对此,宾州铁路公司认为,纽约地标保护委员会根据《地标保护法》(Landmark Preservation Law)所作的决定违反了第5和第14修正案,是无正当补偿就征用财产的行为,是不遵守正当法律程序而随意剥夺财产的行为,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1978年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判决,原告的主张没有得到支持。《大手町、丸之内、有乐町地区特别容积率适用地区及指定标准》[19]指出,将面积为116.7公顷的大手町、丸之内、有乐町地区指定为特别容积率适用地区,可以保存和复原历史建筑物,维护和提高文化环境,提高土地利用效率,聚集商业与文化功能,推进城市更新。在特定街区内,地块之间可以转移容积率。《纽约市区划条例》第74 - 792条规定,从地标所在地块上转移出去的容积率的量是该地块容积率减少的量。
但不论哪种思路,都必须修改《城乡规划法》,以基础内容的形式确立空中空间利用制度。1973年,俄克拉荷马州制定了《俄克拉荷马州空中空间法》(Oklahoma Air Space Act,简称《俄州空间法》)。但分离式人工地基要解决承重墙(桩)的问题,承重墙(桩)构筑于地表,必须获得其所占土地的地上权(或所有权)。这种规制不仅仅涉及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还涉及文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同时,美国的新文化价值和科学技术不断涌现,居民生活标准不断提高。空中空间利用在法律和判例中逐步得到制度化。
[3]19世纪80-90年代,为防止火灾、减少污水恶臭、排挤华人,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掀起了限制华人在商店住宅旁开设洗衣店的运动。本文后述的容积率转移型空中空间利用形态在实践中被发展成为TDR的典型形式。
首先,容积率转移具有直接的公共目的原因,如保护历史建筑、维护特殊景观、增加开放式地面空间或防灾避难场所、为公共工程筹措资金等。日本东京火车站大楼建于1914年,高三层(最高处33米),长330米,红砖墙体(故该大楼俗称红砖驿舍),2003年被认定为日本重要文化财产,受到特殊保护。上述三种空中空间利用形态都在实务中实施。现在的中央火车站大楼(以下简称火车站大楼)建成于1913年,是座呈现古典主义风格的布杂学院式( beaux arts)建筑。该法从空中空间的定义、空中空间系不动产、不动产的制定法与普通法在空中空间的相同适用、与空中空间相关的权源、空中空间的区分、课税、共同开发利用计划、无用空中空间的出售、土地征收权等多个方面对空中空间利用进行了规范。1587年的伯里诉波普案判决(Bury v. Pope)说道,土地所有人所有全部上空。
当城市发展成为公共目的后,城市土地就更具有了公共属性。[13]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的,每提供i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就允许增加i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小于4的,每提供i平方米有效面积的开放空间,就允许增加1.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据说空中权一词最早出现于此事例中。第一种思路是扩充《城乡规划法》的同时,制定建筑标准法。
[12]这样,东京火车站大楼作为受保护建筑得以维持历史原貌,供广大民众更好地参观和使用,同时火车站周围树立了起更多更高的大厦,展现出东京都丸之内地区活力四射的新形象。[16]该示范法为各州授权地方政府进行总体规划提供了参考模式。
通过人工地基型空中空间利用形态,他人可以使用道路、铁路的上空空间,也可以在人工地基上盖房、建停车场、种菜,等等。事实上,在示范法之前,纽约就于1916年制定了美国第一部区划条例。从发展沿革来看,空中空间开发权、可转移空中空间开发权是空中权、土地开发权的延伸,是土地开发权与空中权、城市规划相结合的产物。例如,日本的特别容积率适用地区制度要求该地区已经适当配置了一定规模的公共设施。
1967年纽约市地标保护委员会(The Landmarks Preservation Commission)认定它为地标,规定未经本委员会允许,不得对它改建。在美国等判例法国家,像城市规划这样的公共领域往往既有制定法,又有判例。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 - 2020年)指出:合理控制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市内舱间结构,促进城市紧凑发展,提高国土空间利用效率。该法第802-816条规定:空中空间是指自地表扩至上方的空间。
美日等国家在此都实施许可制,获得主管机关的许可成为重要步骤。[6]围绕该权利的归属,英美两国形成差异。
特定街区是为建设和改善街区而在容积率等方面显现特殊性的街区。文章来源:法学家2015年第5期,第72-83页。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城市在美国成为公共目的领域,城市土地逐步被区划和分类,[3]进而诞生了(现代)城市规划。制度设计者需要为这种突破和特别情形设置有力的理由,这个理由就是直接的公共目的。
经营洗衣店的华人对此不服,向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提起了诉讼。1913年建成的火车站大楼的原貌得以保存至今。
但20世纪初美国面临各地相同的城市问题,联邦政府(商务部)先后出台了两个示范法(无法律效力),即《标准州区划授权法》(Standard State Zoning Enabling Ac, 1924)[15]和《标准市规划授权法》(Standard City Planning Enabling Act, 1928),目的是鼓励州和地方政府实现城市规划的法制化上海市政府规章《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建筑管理)》第20条规定,中心城区的地块为社会公众提供开放空间的,可以增加建筑面积,并规定了增加面积的方法。
地标为公共所有时,步行和道路交通的改善必须与容积率转移同时进行。该法历经几次修改,实施至今。